和利益分配共享機制,監督資源開發主體承擔生態修復和環境整 治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完善對資源型地區轉型發展情況的動態 監測和評估機制,適時調整優化資源型地區名單。
(二十四)完善配套政策。繼續通過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 對相關地區予以支持。繼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實施采煤沉 陷區綜合治理工程和獨立工礦區改造提升工程。開展資源枯竭城 市轉型績效評價工作,強化評價結果運用。推動資源型地區可持 續發展示范區和轉型創新試驗區建設。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 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對資源型地區轉型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 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 地修復后,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作為城鎮建設用地使 用。積極推進采煤沉陷區、獨立工礦區等重點地區土地復墾,對 具備復墾條件的建設用地,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和 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政策實施復墾。有關省(區、市)在安排年 度新增建設用地等指標時,要充分考慮資源型地區轉型重大項目 用地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納入耕地占補平衡國家統 籌。支持因歷史原因導致地域狹小的獨立工礦區有序進行行政區 劃調整,拓展轉型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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