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強化創新服務和人才支撐。引導數字文化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數字文化產業創新中心予以扶持,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評定一批數字文化方向的文化部重點實驗室。依托數字文化產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重點高校、科研機構和龍頭企業,系統性開展數字文化產業理論研究和創新實踐,通過國家社科基金、國家文化科技創新工程等支持一批數字文化領域重大課題和創新項目。支持數字文化產業智庫建設。加強數字文化產業統計,及時準確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開展人才實訓和交流,培養兼具文化內涵、技術水準和創新思維的數字文化產業人才。
(二十二)持續推動“放管服”改革。對數字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區分不同情況,積極探索和創新適合其特點的監管方式,既要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又要進行審慎有效監管,防范可能引發的風險。建立適應互聯網傳播和用戶創造內容趨勢的內容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場警示名單、黑名單制度,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改善行業管理規制,建設企業信用監管體系。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簡化審批程序,保障和促進創業創新。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文化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數字文化產業的戰略意義,爭取地方政府重視,把推進數字文化產業創新發展作為推進文化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工作內容。主動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作,為數字文化產業創新發展創造良好條件。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促進本地區數字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國家有關產業支持政策,推動數字文化產業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