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間,農村資金外流情況嚴重,并有逐年加大的趨勢。農村資金外流和農村土地、勞動力外流一起,形成了新的工農城鄉“剪刀差”。縣及縣以下銀行機構存貸比從2000年年末的74.8%大幅下降至2005年年末的56.3%,存貸差增長了2.57倍。縣及縣以下銀行機構貸款年均增長僅9.7%,落后于存款16.0%的年均增長,農村地區大量資金流入城市。
(二)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提速,金融體系改革全面推進
在歷史積累的風險逐步化解之后,農村金融市場的活力仍亟待恢復。“十五”后期,國務院啟動了一系列的改革。
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改革。一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2003年6月,國務院正式啟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人民銀行通過專項票據對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給予資金支持。一方面,“花錢買機制”,通過專項票據發行兌付等正向激勵機制,引導農村信用社逐步“上臺階”。另一方面,將改革試點的管理權交給地方,調動地方政府積極出臺配套政策,幫助農村信用社催收債務和進行產權改造。經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支農的能力大幅度增強,資本充足率、風險管理能力等明顯提升。農信社不良貸款率由改革試點前的36.9%下降至2005年的14.8%,資本充足率由改革試點前的-8.5%提高至2005年的10.0%,農戶貸款余額增長近10倍。二是推進農業銀行改制上市和設立“三農”金融事業部。根據國務院“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擇機上市”的總體要求,2008年,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支持下,農業銀行獲中央匯金注資1300億元,剝離處置不良資產8157億元,并于2010年實現“A+H”股上市。2009年,農業銀行啟動“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目前試點已推廣至全國。三是培育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對村鎮銀行執行比大型商業銀行低6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對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考核達標的村鎮銀行執行比同類機構正常標準低1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截至2014年年末,全國擁有村鎮銀行1233家。
加大貨幣信貸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對涉農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監管。一是綜合運用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等政策工具。2015年,人民銀行5次實施“定向降準”,目前,農發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比國有商業銀行低8.5個百分點。縣域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村鎮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比國有商業銀行低5~8個百分點。涉農貸款投放較多的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比農業銀行低2個百分點。二是設立扶貧再貸款,確定832個貧困縣和未納入上述范圍的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和村鎮銀行等4類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為發放對象,實行比支農再貸款更為優惠的利率,重點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產業和貧困人口就業創業。三是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將金融機構涉農信貸業務開展情況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勉勵”4個等級,加強評估結果的綜合運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入。四是放寬涉農不良貸款監管容忍度。因災導致農業生產受影響的,允許貸款合理展期,不降低信用評級。同時,將涉農小微企業和農戶貸款風險權重從100%下調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