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可再生能源發展和消納要考慮用戶側經濟承受能力
講到考慮經濟性,并非傳統規劃不考慮經濟性,而是經濟性的因素在“十四五”發生了變化。我們傳統的規劃制度,是與價格制度和運行制度緊密捆綁的,規劃制度以項目核準為依托手段,根據經濟發展的預測,計算各地區電力電量的平衡情況,當某地煤機預計達到某一利用小時滿足了當地負荷預測所需電量,則認為當地電量供應滿足平衡需求,如果預測煤機高于這一利用小時,則認為需要核準新的電源項目;電價管理部門自己不會另行制定標志平衡的利用小時數,會直接使用規劃管理部門項目核準時使用的利用小時數,作為核定發電機組回收投資、獲得投資收益所需電價水平的依據;運行管理部門制定年度電力電量平衡預案(發電計劃)則是一方面落實規劃管理部門設想的電量平衡,另一方面是落實價格管理部門給出的投資回報機制。通俗的講,上述制度對于電力項目就是一個“管生又管養”的機制。由于電價管理部門會依靠行業通行的成本考慮最后的電價,所以傳統規劃并不考慮,至少不精確考慮電價水平的問題。但是隨著國內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快速推進,“十四五”的可再生能源規劃和消納必須考慮經濟性的測算。原因有三,其一是普遍被注意到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總額快速上漲,帶來用戶電價上漲的壓力,其余兩個原因是:
一是以電量生存的可再生能源需要以容量方式生存的煤電等調節電源,總生產成本會有所上升。
“十三五”期間,國內的電力行業并沒做好可再生能源穿透率快速提高的準備,業內大部分專家將煤電等可調節電源面臨的困難主要歸咎于利用小時數下降和市場化交易電價下降。其實,“十四五”煤電等可調節機組的利用小時會和國外可再生能源發展較快國家一樣,不但不會回到計劃核價的5000小時以上,反而會進一步快速下降,甚至可能達到3000小時左右。但是由于可再生能源與生俱來的運行特性,造成煤電等可調節電源雖然利用小時快速下降,但不意味著煤電等可調節電源的存量(容量)會出現快速下降(上升的可能也存在),反而意味著煤電等可調節電源在利用小時快速下降的同時,要加強改造,提高機組的健康程度,為可再生能源提供快速爬坡和容量備用服務。既然可再生能源不能離開煤電等可調節機組,單獨為電力用戶供電6,那么煤電不但不能“哀傷的退出”,還要“有尊嚴”健康的活著,自然電力用戶要支付的成本就會上升。
做個粗略而簡單的定性測算,如果按照用戶用電“萬無一失”考慮,1.2千瓦的煤電等可調節機組就能為1千瓦的用戶供電7,當進入主要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為用戶供電則需要1.2千瓦的可再生能源加上1.2千瓦的煤電等可調節機組8,才能對應1千瓦的用戶供電9。按照這個思路即使可再生能源能夠平價上網,平時不以生產電量為目的的1.2千瓦煤電等可調節機組的容量費用,也要用戶支付(當然繼續擴大交流聯網的范圍也能大幅降低“1.2千瓦”這個數值,但是會引發系統建設成本的上升)。考慮現階段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部分流域上游水電成本還在快速上升)無法沖抵煤電等可調節電源的容量費用需要,電力用戶支付的用電費用自然呈上漲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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