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這次執法檢查的結果,孫佑海院長在采訪中提出為進一步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治建設,要重點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要在立法目的中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戰略部署。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堅持清潔低碳、綠色發展,保持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動搖,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努力保障實現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的目標。這個目標,對可再生能源行業,尤其是風能行業,是一個巨大的鼓舞和奮斗方向。
第二,加快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政策法規的健全和實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之后,一個最大的亮點,就是很快由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的法規和政策。建議國家發改委和有關部門要發揚這個傳統,在制定配套政策上下更大的功夫,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更大的支持。
第三,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機制,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考核機制和考核體系,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礎性制度。建議通過完善體制機制,統籌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
第四,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綜合考慮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標,明確由電網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共同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義務的法律定位。首先,電網企業要依法履行自己的收購義務,不能只重視傳統的能源。其次,售電企業,也就是發電企業要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并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協議,所生產的電力要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再次,電力用戶也要做好有關的配合工作,為可再生能源企業提供最大的消費支持。以上各方面主體,都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背了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適當調整有關電價補貼的規定,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
第六,細化政策,支持通過科技創新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可再生能源事業能否真正站得住,并取得突破性發展,最為根本的,就是科學技術創新。全行業對此必須要有十分清醒的認識。
第七,細化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強化電網、石油、燃氣、熱力等企業的法律責任。通過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政府各部門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以及石油、燃氣、熱力等企業的法治思維,必須認真學習和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切實落實自己的義務。社會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視自身義務和職責的履行,凡是違反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此堅持下去,法律的落實就有了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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