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過程
《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工作緊鑼密鼓地正式開展起來了。孫佑海回憶起當時的人和事幾乎歷歷在目。
馮之浚時任民革中央的常務副主席、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他擔任由全國人大環資委成立的可再生能源法起草領導小組的組長。他多年來關心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在該法的起草和協調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毛如柏主任雖未擔任組長一職,但出于對我國可再生能源事業發展的重視,參與了大量領導小組的會議和出差調研工作。尤其在該法案的起草工作中遇到困難的時候,他以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地位和身份,憑借自身在各方面廣泛的影響力,積極進行多方面的協調工作,爭取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實際上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在全國人大環資委的工作層面,由法案室從事具體的起草和協調工作。由于時任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孫佑海承擔起法案的起草組織工作。王鳳春當時是法案室的副局級巡視員(現任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是一位很了解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業務專家,他承擔了大量的具體起草實務。法案室的林丹和丁敏也參與了相關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能源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對《可再生能源法》的起草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張國寶,時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是一位十分精通業務的領導,對該法律的起草工作十分關心和支持,參加每一次重要的會議,幫助協調了大量的事務。吳貴輝副局長(現任國家能源局總工程師兼國際合作司司長)對工作認真負責,對法律的起草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技術支持的層面,時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新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李俊峰(現為中國能源研究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主任委員)和他領導的團隊做了大量的技術支持工作,這是該法能夠按時出臺的關鍵因素之一。研究中心的時璟麗副研究員(現任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研究員,高級工程師)等人積極工作,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孫佑海表示,草案起草過程中針對發展面臨的問題制定了多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其一是確定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此為開辟可再生能源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其二是全額收購符合標準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能源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其三是分類電價,根據各類可再生能源的不同技術類型和成本水平確定不同的電價制度。用價格機制引導其開發利用,如此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和商業化。其四是費用分攤。在常規能源電價和可再生能源電價中尋求平衡。最后是建立專項資金制度。國家的特別扶持能為可再生能源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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