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根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能源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針對當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形勢、新問題,建議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戰略部署,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綜合考慮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標,明確由電網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共同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責任的法律定位。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目標引導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機制,形成更加科學合理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適當調整有關電價補貼的規定,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明確對脫貧攻堅任務重、相關綜合試點地區給予政策優惠等。細化支持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的規定,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細化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強化電網、石油、燃氣、熱力等企業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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