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可再生能源行業監管力度不夠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各級政府部門、相關企業的權利義務,具體實施中由于相關責任主體不夠明確、缺乏有力監管等原因,造成對執行不到位的難以實施處罰。法律第28—31條規定了相關部門、電網企業、燃氣和熱力管網企業、石油銷售企業的法律責任,但自法律頒布實施以來,尚未有因違反可再生能源法獲得相關行政處罰的案例發生,法律責任條款并未有效落實。
四、意見和建議
各地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重要論述,以及中央十九屆四中全會有關“推進能源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戰略部署,全面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要從能源革命戰略高度考慮可再生能源發展問題,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統籌處理好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的關系,處理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并網消納的關系。要堅持清潔低碳、綠色發展,保持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動搖,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努力盡早實現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的目標。
(一)做好頂層設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協調性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開展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和中長期發展戰略研究,根據我國能源轉型方向和各地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特點,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頂層設計。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中關于規劃制度的要求,突出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約束性,科學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發展時序,統籌可再生能源開發、輸送、利用各環節的部署安排,積極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以國家規劃為依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加強各級規劃的有效銜接。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布局、時序,科學有序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電源和電網、可再生能源和常規能源、可再生能源與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規劃統籌銜接,保證各項規劃的目標、任務和措施相互配套。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依法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專項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促進生態保護和可再生能源持續協調發展。加強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的事前事中監管,完善定期追蹤和評估機制,嚴格規劃目標執行情況考核。
(二)完善體制機制,統籌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
國務院相關部門要加快建立統一協調的體制機制,加強溝通銜接,共同研究和統籌處理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消納利用的關系,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抓緊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并網的電力運行體制和機制,完善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結合北方冬季清潔取暖等相關政策推進實施,鼓勵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發自用,促進就地消納利用。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交易機制,打破省間電力交易壁壘,鼓勵送受兩端市場主體直接開展交易,有針對性地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的體系。積極引導和規范電力市場建設,通過市場化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電網公司應加強輸電通道建設,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跨區域輸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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