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重經濟激勵,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財政支持
法律第5章、第6章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經濟調控有關法律制度,包括分類電價、發展基金、財稅政策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了基于固定電價下的補貼政策,明確上網電價高于煤電標桿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償。2019年將上網標桿電價調整為指導價,新增項目上網電價通過競爭方式確定。同時電價附加征收標準逐步提高,由初期每度電0.1分調整為2016年每度電1.9分。財政部設立專項資金,累計撥付1312億元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化規模應用,支持解決無電地區用電問題等。據財政部統計,2012年以來累計安排補貼資金超過4500億元,為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在稅收方面,積極落實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風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下調增值稅稅率,可再生能源相關企業普遍受益。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快速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階段,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規定在實施中存在相互間不夠協調、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業統籌解決。
(一)相關規劃尚未充分銜接
法律第8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法律第9條規定,可再生能源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具體實施中存在相關規劃不夠銜接、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一是各級可再生能源規劃不夠銜接。檢查中發現,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規劃缺乏約束性,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未嚴格依照全國總量目標確定,地方規劃發展目標超過上級總體目標,建設規模、布局和速度也與上級規劃不一致。如國家“十三五”規劃中確定新疆風電發展目標為1800萬千瓦,而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中確定風電發展目標為3650萬千瓦,遠超國家規劃目標。二是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與電網規劃實施中缺乏銜接。一些地方反映,電網規劃建設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不適應,電網建設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輸電通道不足,且部分輸電通道能力未達到設計水平,可再生能源電力輸出受阻問題比較明顯。如我國“三北”地區新能源裝機達到2.3億千瓦,本地市場有限,跨區外送能力只有4200萬千瓦,僅占新能源裝機的18%。靈活性電源比例不盡合理,蓄能電站規劃建設較為滯后,影響電網穩定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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