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電價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優先發電電量及時、足額結算電費;按照合同約定或市場形成的交易電價對市場交易電量及時、足額結算電費。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及時轉付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省級及以上電網企業應當于每月(年)第1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上一月(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情況、優先發電電量情況、市場化交易電量情況、棄電情況、棄電原因分析及相關改進措施。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在電力交易機構的必要配合下,應當于每月(年)第10個工作日前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電價,優先發電電量及市場交易電量、電價;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未能全額上網的持續時間、估計電量、具體原因分析和相關的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如實回答有關問題。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統計數據和文件資料可以依法進行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調解。
第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有關規定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服務的;
(四)違反規定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
上篇:
下篇:
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慶陽路77號比科新大廈 傳真: 電郵:303235380@qq.com
隴ICP備14001663號 泰和集團 甘公網安備 62010202002397號 版權所有 設計制作 宏點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