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本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征求意見稿》明確: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互相協助、配合,落實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電量的全額保障性收購。
電網企業應全額保障性收購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符合并網技術標準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按規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除市場交易電量外的所有上網電量。
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互相協助、配合,落實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電量的全額保障性收購。
電網企業應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規范便捷的并網服務。
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及時轉付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此外,該文件明確,對于由未按規定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接入工程、阻礙簽訂售電及并網調度協議、違反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電力以及電網企業或者電力調度機構原因造成未能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等原因,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行為,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政策原文
《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規范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下同)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包括優先發電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兩部分。優先發電電量是指保障性收購電量等由國家政策明確要求優先上網的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結合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責任、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用電需求、負荷特性和調節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并網、電網運行、產業發展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對于設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地區,保障性收購電量之外的市場交易電量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未設定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地區,電網企業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和消納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項目上網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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