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相關地區創新投融資模式、供熱體制和供熱運營模式,進一步放開城鎮供暖行業的市場準入,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積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淺層地熱能開發。鼓勵投資主體發行綠色債券實施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鼓勵金融機構、融資租賃企業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支持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
(二)加強示范引導和技術進步。
相關地區要組織實施淺層地熱能利用工程,選擇一批城鎮、園區、郊縣、鄉村開展示范,發揮其惠民生、控煤炭、促節能的示范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選取地方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引導社會選用工藝技術先進、服務質量優良的設備生產、項目建設和運營維護單位,有效推動節能減煤和改善生態環境。相關地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組織示范工程項目申報。加大對淺層地熱能供暖技術的研發投入和科技創新,提升裝備技術水平,進一步提高淺層地熱能供暖系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健全承諾和評估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組織建立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信息庫,由項目單位登記項目信息,包括企業信息、項目建設信息、運行信息,并承諾項目符合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提交定期評估報告等,接受事中和事后監管。運營單位每年對項目運行維護情況進行評價,重點評估系統運行效率、供回水溫度、地下水回灌率、土壤溫度波動、土壤及地下水質量檢測情況等,評價報告作為項目信息提交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信息庫。
(四)加強監督檢查。
相關地區各級發展改革、運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能源、節能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重點對溫度、水位、水質等開展長期動態監測,對項目的供暖保障、能效、環保、水資源管理保護、回灌等環節進行監管。地下水水源熱泵回灌率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回灌導致含水層地下水水質下降、開采地下水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與生態環境問題的,由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對導致水質惡化或誘發嚴重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由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依法查處;對機組及系統熱效率不達標、地溫連續3年持續單向變化等,不得享受價格、熱(冷)費、稅收等清潔供暖相關支持政策;對未按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污染水質、破壞土壤熱平衡、產生地質災害、未能履行供熱承諾且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相關要求的項目單位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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