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地區要根據供熱資源稟賦,因地制宜選取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方式。對地表水和污水(再生水)資源稟賦好的地區,積極發展地表水源熱泵供暖;對集中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不破壞土壤熱平衡的情況下,積極采用分布式土壤源熱泵供暖;對水文、地質條件適宜地區,在100%回灌、不污染地下水的情況下,積極推廣地下水源熱泵技術供暖。
(三)提升運行管理水平。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涉及土壤環境和地下水及地表水環境,項目建設和運營應嚴格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進行。運營單位要健全淺層地熱能利用系統運行維護管理,綜合運用互聯網、智能監控等技術,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供熱質量、服務等達到所在地有關標準要求。嚴格保護地下水水質,制定目標水源動態監測與保護方案,定期對回灌水和采溫層地下水取樣送檢,并記錄在案建檔管理;應對采溫層巖土質量、地下水水位、系統運行效率等實施長期監測,其中供回水溫度、系統COP系數、土壤溫度等參數應接入國家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實現實時在線監測。對取用及回灌地下水的,應分別在取、灌管道上安裝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并接入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信息管理平臺。熱泵機組全年綜合性能系數(ACOP)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系統供熱平均運行性能系數(COP)不得低于3.5。
(四)創新開發利用模式。
在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領域大力推廣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將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整體打包,采取建設-運營-維護一體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統運營維護交由專業化的合同能源服務公司。運營單位對系統運行負總責,并制定供熱(冷)服務方案,針對影響系統穩定運行的因素編制預案。
三、加強政策保障和監督管理
(一)完善支持政策。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運行電價和供暖收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對傳統供熱地區,淺層地熱能供暖價格原則上由政府按照供暖實際成本,在考慮合理收益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其他地區供熱(冷)價格由相關方協商確定。
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政策優惠;中央預算內資金積極支持淺層地熱能利用項目建設。相關地區要加大支持力度,將淺層地熱能供暖納入供暖行業支持范圍,符合當地供熱管理相關要求的淺層地熱能供熱企業作為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享受供熱企業相關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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