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目標。
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等北方采暖地區為重點,到2020年,淺層地熱能在供熱(冷)領域得到有效應用,應用水平得到較大提升,在替代民用散煤供熱(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區域供熱(冷)用能結構得到優化,相關政策機制和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淺層地熱能利用技術開發、咨詢評價、關鍵設備制造、工程建設、運營服務等產業體系進一步健全。
二、統籌推進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
相關地區各級發展改革、運行、國土、環保、住建、水利、能源、節能等相關部門要把淺層地熱能利用作為燃煤減量替代、推進新型城鎮化、健全城鄉能源基礎設施、推進供熱(冷)等公共服務均等化等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大力推動本地區實施淺層地熱能利用工程,促進煤炭減量替代,改善環境質量。
(一)科學規劃開發布局。
相關地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中小城鎮及農村淺層地熱能資源勘察評價,摸清地質條件,合理劃定地熱礦業權設置區塊,并納入礦產資源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科學配置、高效利用淺層地熱能資源提供基礎。相關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住建、能源等部門依據區域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淺層地熱能勘察情況,組織劃定水(地)源熱泵系統適宜發展區、限制發展區和禁止發展區,科學規劃水(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布局。相關地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本地區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納入相關規劃,并依法同步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設計、施工、運行、環保等相關標準,制定出臺水(地)源熱泵系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技術規范和標準,明確淺層地熱能熱泵系統的能效、回灌、運行管理等相關要求。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以保護的目標含水層作為熱泵水源;對于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采含水層及與其水力聯系密切的含水層、限制開采區的限采含水層,禁止將地下水作為熱泵水源;禁止以承壓含水層地下水作為熱泵水源。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取水的,應開展水資源論證,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取水許可申請,取得取水許可證后方可取水;涉及建設地下水開采井的,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許可審批確定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施工建設。
(二)因地制宜開發利用。
相關地區要充分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用能結構、地理、地質與水文條件等,結合地方供熱(冷)需求,對現有非清潔燃煤供暖適宜用淺層地熱能替代的,應盡快完成替代;對集中供暖無法覆蓋的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在適宜發展淺層地熱能供暖的情況下,積極發展淺層地熱能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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