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落實依法行政要求,著力加大能源行政執法和稽查工作力度
(十八)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工作機制,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認真搜集梳理違法違規問題線索,集中力量查處部分典型違法違規案件。堅決遏制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反彈蔓延勢頭,有效規范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力度,及時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有力威懾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認真做好投訴舉報處理工作。進一步提高12398能源監管熱線投訴舉報事項處理質量,及時解決小微企業、民營企業、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加強投訴舉報處理統計分析,深入分析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堵點問題,持續開展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專項整治,滿足人民群眾的用能需求。定期發布投訴舉報處理情況通報,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二十)積極開展爭議糾紛調解和裁決工作。加強電力行政調解和裁決工作,發揮監管機構的專業優勢,充分利用行政協調手段解決爭議糾紛。除電力行業外,積極開展能源行業其他領域爭議糾紛調解等工作。
(二十一)有效利用信用監管手段。組織研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完善能源信用信息平臺功能,做好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工作,用好信用風險預警信息,對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和督查力度。組織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監管,對違規企業依法采取聯合懲戒等措施。
七、全面落實年度監管任務清單,著力提升能源監管效能
(二十二)組織開展綜合監管、專項監管和重點監管。制定《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心、市場主體反映強烈、人民群眾關切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綜合監管、專項監管和重點監管。集中時間和人員力量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進行監管,深入查找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意見建議。
(二十三)強化問題處理和監管成果運用。嚴格落實《能源監管發現問題后續處理工作規范》(國能綜通監管〔2020〕129號),按照監管發現問題的不同性質和情節,分別采取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督促落實、監管約談、政策完善等方式進行處理。適時編制發布監管報告,重點披露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典型案例,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完善閉環監管工作機制,將監管報告作為擬訂行業規劃、政策和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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