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網省電力公司依據本實施方案,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實施,組織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每年一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報送上一年度本經營區域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三)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負責組織省內消納量的交易和轉讓,起草交易和轉讓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審定后實施;按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發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國網省電力公司以外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當向國網省電力公司和省電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省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保障措施
(一)省發展改革委在國網省電力公司技術支持下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發展改革委對其規定的消納責任權重。對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能耗考核。
(三)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負責督促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予以聯合懲戒。
(四)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當對本單位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負責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五)其他保障措施,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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