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網省電力公司依據本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六)省發展改革委授權省電力交易中心,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省電力交易中心根據授權,負責對全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情況。
(七)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運行要求,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完善調整現行電力交易規則制度,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情況等進行全過程監管。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根據國家下達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我省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按照22%執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按照20%執行。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2020年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國網省電力公司等不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為25.7%,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21.2%。國網省電力公司在全省超額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情況下,可以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2.通過電力市場購買電量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承擔與其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消納責任權重為14%,不單獨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3.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年自發自用電量和通過電力市場購買電量分別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自發自用電量部分消納責任權重為2%,不單獨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對由國網省電力公司直接供(售)的電量不做考核。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未與公共電網聯網的,承擔與其年自發自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消納責任權重為2%,不單獨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國網省電力公司可以結合企業發用電量、運行成本影響等實際情況為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分別設定不同的消納責任權重,報省發展改革委認定后實施。
根據電力市場改革工作進展情況,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不斷擴大電力市場交易規模,逐步提高電力交易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消納責任權重,最終實現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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