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黑龍江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再次征求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指出,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等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電力種類。
【原文如下】
黑龍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為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落實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和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新能源函〔2019〕219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本實施方案依據國家規定,通過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消納責任權重”),是指全省及各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在電力消費中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等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電力種類。
(二)全省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三)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設定全省和各類市場主體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照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據本實施方案在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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