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地先后出臺相關法規政策,加強系統謀劃,加強資源調查,科學制定規劃,推動可再生能源法落地見效。比如,寧夏出臺了加快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等,較好地實現了可再生能源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環境的立法目標。”李銳委員說。
可再生能源潛力巨大,建議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等要求,到202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15%。隨著技術進步和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已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階段,可再生能源發展前景值得期待。
“面對能源發展的新形勢,應該進一步重視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發展及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堅持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動搖,繼續發展壯大可再生能源,保持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良好勢頭,把這一產業做大做強。”竇樹華委員表達了他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信心。
殷方龍委員認為,要把可再生能源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地球的化石能源是有限的,照現在這樣的消耗速度,用不了多少年就會消耗殆盡。發展可再生能源關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是我國有近14億人口,人均化石能源水平很低,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更為緊迫。我們必須要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推進能源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的部署和要求,切實把可再生能源發展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采取更加得力的辦法措施,推進高質量、高效率地發展。”
可再生能源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規定在實施中存在相互間不夠協調、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報告建議,做好頂層設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協調性;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等。
王毅委員認為,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政策應與過去有所不同,可以出臺可再生能源2.0版的政策。“這個政策不僅是太陽能光伏、風電等單一的技術,而且要把這些技術與智能電網、儲能技術、分布式能源系統、多能互補以及終端的智能化相結合,變成‘一攬子’的系統政策,才能更有力地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使國家未來的能源轉型和相關的產業技術革命以及可持續發展,走在正確的軌道上。”
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實施以來,曾于2009年作出修改。張春賢副委員長指出,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力輸出受阻較明顯,省際間電力交易仍然存在壁壘,亟須完善協調機制,處理好能源開發和消納利用的關系。他建議,圍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瓶頸問題,總結成熟經驗,瞄準發展方向,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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