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9年8月至11月組織開展了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與列席人員對我國可再生能源領域取得的成就給予充分肯定,并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抱有極大信心。
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其可再生、清潔、綠色,備受世界各國青睞。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能源發展戰略,發展可再生能源。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為推動新時代能源發展提供了戰略指引、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2019年12月24日下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丁仲禮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認真貫徹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推動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為推進能源革命、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分組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充分肯定報告內容,指出報告對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總體分析實事求是,問題客觀中肯,對下一步實施法律的意見建議要求明確,以強有力的監督實效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指明了方向。
成績斐然,可再生能源實現跨越式發展
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顯著擴大,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升。報告指出,我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累計裝機規模均居世界首位。2018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8670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7%,比2005年提高10.6個百分點。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總裝機容量是2005年的94倍,發電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2018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26.7%,已經成為我國第二大電源,裝機規模居世界首位,特別是光伏發電產業規模連續多年世界第一。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于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特別是對扶貧、脫貧,實現可持續發展,都作出了突出貢獻。”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員長在分組審議時指出,報告思路清晰,重點突出,內容也非常豐富,檢查扎實且深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13年來,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從“可有可無”,成長為舉足輕重的規模化發展。
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高虎城參與了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他最大的體會是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國家能源結構的改變,以及科技進步和創新都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報告中提到的重要企業絕大部分是民營企業,它們在能源結構改變和技術創新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多晶硅和高檔光伏電池的原材料領域,已經形成了非常強的產業,基本上不再依賴進口。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累計裝機規模均居世界首位。我們曾經到一些國家考察,非常羨慕別的國家新能源和輸變電的技術能力。現在這些羨慕統統倒過來了,2006年至今,中國能源結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結構上、技術進步上都處在世界前列。”高虎城說。
落實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利好政策陸續出臺
報告強調,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出臺配套法規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發展法治化水平。國務院相關部門依法在資源調查、總量目標等方面出臺了上百項配套規章政策,規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管理有關內容,明確了上網電價和費用分攤制度,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裝備設備等技術標準,為推動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各級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政策,各地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配套法規和政策體系逐步完善。
矯勇委員認為,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真正的促進法。借助這部法律,催生了推動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兩大政策:一是對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全額收購政策;二是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電價補貼政策。“在可再生能源法出臺之前,我國的風能和光伏發電是非常落后的。從電力行業來看,風能和光伏發電是微不足道的。但正是因為這兩大政策,極大推動了電力企業對風能和光伏發電投資的積極性,推動了電力行業的技術進步,也有效降低了風能和光伏發電的成本,使其在市場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比如光伏發電的成本甚至降低了90%,極大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數據表明,2005年底,我國風能發電裝機只有126萬千瓦,光伏發電裝機只有7萬千瓦。但是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風能發電裝機以大約45%、光伏發電裝機以80%以上的年均增長速度發展,使我國的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穩居世界第一。風電、光伏發電由微不足道真正變成了舉足輕重,為保障國家的能源安全、促進能源結構的調整、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推動大氣污染的防治作出了重要貢獻。”
程立峰委員也肯定了可再生能源法的積極作用。他認為,雖然其條文僅有33條,但實用、管用,五大法律制度的實施特別是全額保障性收購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電價補償制度,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跨越式發展,推動了可再生能源市場體系和產業體系的形成。“我國可再生能源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從開始以國有能源企業為主,到國有、民營各類主體積極參與,市場規模快速發展,我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裝機規模均居世界首位。技術進步極大推動了裝備制造業的發展,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產業體系。我們國家水電機組、風電機組、光伏各個環節的產品均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甚至領跑全球。”
“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地先后出臺相關法規政策,加強系統謀劃,加強資源調查,科學制定規劃,推動可再生能源法落地見效。比如,寧夏出臺了加快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等,較好地實現了可再生能源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環境的立法目標。”李銳委員說。
可再生能源潛力巨大,建議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等要求,到202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15%。隨著技術進步和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已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階段,可再生能源發展前景值得期待。
“面對能源發展的新形勢,應該進一步重視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發展及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堅持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動搖,繼續發展壯大可再生能源,保持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良好勢頭,把這一產業做大做強。”竇樹華委員表達了他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信心。
殷方龍委員認為,要把可再生能源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地球的化石能源是有限的,照現在這樣的消耗速度,用不了多少年就會消耗殆盡。發展可再生能源關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是我國有近14億人口,人均化石能源水平很低,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更為緊迫。我們必須要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推進能源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的部署和要求,切實把可再生能源發展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采取更加得力的辦法措施,推進高質量、高效率地發展。”
可再生能源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規定在實施中存在相互間不夠協調、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報告建議,做好頂層設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協調性;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等。
王毅委員認為,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政策應與過去有所不同,可以出臺可再生能源2.0版的政策。“這個政策不僅是太陽能光伏、風電等單一的技術,而且要把這些技術與智能電網、儲能技術、分布式能源系統、多能互補以及終端的智能化相結合,變成‘一攬子’的系統政策,才能更有力地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使國家未來的能源轉型和相關的產業技術革命以及可持續發展,走在正確的軌道上。”
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實施以來,曾于2009年作出修改。張春賢副委員長指出,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力輸出受阻較明顯,省際間電力交易仍然存在壁壘,亟須完善協調機制,處理好能源開發和消納利用的關系。他建議,圍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瓶頸問題,總結成熟經驗,瞄準發展方向,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