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四五”及中長期我國新能源發展規劃中,應逐步構建起涵蓋發展、消納、市場等多維度的綜合評價體系,基于新能源利用率、容量充裕度、新能源電量占比等指標,合理確定新能源裝機發展目標,引導我國新能源高質量發展,重點解決高比例新能源消納問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定的《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明確了逐年新能源消納具體指標,提出2020年,確保全國平均風電利用率力爭達到95%左右,光伏發電利用率高于95%,以引導風電、光伏發電合理開發和布局。但是,是否以新能源利用率控制作為唯一約束條件來確定裝機規模仍需要深入研究。
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新能源發展和消納提供了政策支撐。由以追求裝機規模、利用率控制為目標向滿足消納責任權重的目標轉變,可以作為未來確定我國新能源裝機規劃的重要依據。也就是說,應通過測算不同地區新能源發電量占比與裝機規模、利用率、容量置信度相互之間的關系和比例,最終確定一個合理的新能源發電量占比目標,進而提出新能源開發規模、其他調節電源裝機規模、新能源利用率控制目標等。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2016年制定的《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2020、203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15%和20%。據此測算,2020、2030年,我國風電、光伏合計發電量占用電量的比例至少要達到10%、16%,風電、光伏發電的最低裝機規模也將按此目標確定。各地區可以在此目標的引導下,適當放寬利用率控制,并充分考慮電力系統容量充裕度,在滿足本地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目標下,統籌規劃本地新能源裝機規模和配套靈活性調節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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