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強調建立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當前文化改革的核心是激發文化企業的創造活力,落腳點在于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我國文化市場活力激發仍然面臨著市場準入限制帶來的行政壟斷、文化立法滯后,以及投融資、知識產權等文化要素市場不健全等因素的阻礙。《規劃》強調在“十三五”期間,首先,要通過深化文化行政部門職能轉變,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積極推廣文化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吸收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其次,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法定化,加強互聯網文化管理法規制度建設,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文化市場規范發展,保障文化產業有法可依。再次,強調從文化產業投融資體系、文化市場監管體系、文化要素市場體系以及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等方面,著力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生態環境。
三是進一步優化區域文化產業發展方式。首先,突出特色化發展在區域文化產業中的重要作用。《規劃》強調根據各地資源稟賦和功能定位,實施差異化的文化產業發展戰略,尤其是對于中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來說,特色文化資源是其發展文化產業的主要優勢,符合地區實際的特色文化產業發展,既能與當地居民生產生活有效結合,實現文化精準扶貧,又能在國內外文化市場中形成差異化的競爭優勢。其次,強調城鄉統籌、與城鎮化建設相結合。《規劃》鼓勵發展若干帶動區域協同發展的增長極,打造特色文化產業群,支持各地培育特色文化小鎮、特色文化街區、特色文化鄉村。這種由點成面、點面結合的發展方式,更加有利于形成特色化和相互帶動的區域發展方式。再次,《規劃》提出京津冀、藏羌彝、絲綢之路沿線重點區域、長江經濟帶城市群、東北老工業基地等區域協同發展布局,主要為了促進具有一定產業關聯度、空間組織緊湊性和資源相似性的城市群,實現文化產業協同發展。
四是注重文化經濟政策的精準性。當前,我國文化經濟政策存在扶持方式單一,直接資助獎勵的政策落實度高,而引導性、鼓勵性的扶持政策落實成效往往不高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很多文化經濟政策,如專項資金政策,大都是“十一五”時期設立,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扶持處于起步階段的文化產業。這對于發揮政府在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引導、扶持和調控作用起到重要作用,促進了文化產業發展初期市場培育和功能引導,對社會資本起到了示范引導效應和杠桿效應。經歷了10多年的發展后,全國文化產業規模、結構和質量已今非昔比,政府角色也應適時轉變。在新的發展階段,原有文化經濟政策的設立是否會影響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是否存在資金配給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資金投入方式、重點扶持的主體是否需要轉變等存在較大爭議。《規劃》指出,創新政府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加大對具有較好市場前景、戰略性、先導性的文化產業創新創業項目支持力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傳統行政分配資源模式,將更有利于促進財政資金投向市場最直接需求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