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民間借貸合法利率區間
利率是借貸活動的核心要素。民間借貸因為簡單、快速、門檻低,所以有時其風險和利率水平相應會比銀行貸款利率水平高。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超過一定幅度的民間借貸利率被認為是犯罪。在我國,過去對于民間借貸利率幅度和法律責任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推進,銀行貸款類型日益豐富,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在各銀行間、在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客戶間都會千差萬別,因此不再適合作為參照。對此,《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做出了規定,以年利率幅度來劃分不同民間借貸利率法律效力區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將民間借貸利率劃分為受法律保護的借貸利率(年利率36%,含36%)。需要強調的是,《規定》對合法利率區間的規定針對的是實際利率,即民間借貸實踐中常見的約定利息、逾期利息、自愿給付的利息、復利以及其他費用等在內的總和。
總的說來,《規定》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使游走在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活動開始陽光化,非常規性的企業間以及企業對個人的借貸能夠在合理范圍內開展,并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對提高民間金融效率,切實解決小微經濟體融資難的問題,會起到相當積極的作用。當然,那些致力于從事常規性民間借貸業務的機構(尤其是近來受到高度關注的P2P平臺)并不適用高法的《規定》,而需遵循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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