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
長期以來,我國對金融業務一直秉持嚴格界定、特許從業和專門監管的立法思想,對金融業務準入有著非常嚴格的管制。具體到貸款方面,目前仍在執行的、頒行于1996年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這意味著,正規金融機構(持有人民銀行發放的相關業務許可牌照的機構)以外的貸款活動,包括企業間非常規資金拆借和非正規專業貸款機構借貸,均不受法律認可。這樣的規定,在經濟發展程度不高、金融需求規模相對較小的階段,并不會產生太多問題。但隨著經濟發展程度提高,金融需求的類型和規模(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個人的金融需求)迅速擴大。正規金融機構受風險和成本等因素的制約,難以充分滿足這些合理資金需求,使金融供求的矛盾日漸突出,由此給民間金融的興起與長期繁榮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土壤。以企業或個人之間拆借資金等形式出現的民間借貸成了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重要渠道,事實上對正規金融體系融資形成了有益的補充。
不過,盡管現實中的發展如火如荼,但由于法律制度建設的嚴重滯后,民間借貸一直都游走于灰色地帶。為規避非金融企業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民間借貸的運作模式層出不窮。不少非金融企業甚至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加劇了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難以形成合理、穩定的市場秩序。也正因為此,本著法治與時俱進的精神,《規定》在堅持審慎金融監管基調不變的理念下,對一些符合我國經濟發展實際、有利小微企業融資的民間借貸活動予以了界定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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