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群體剛性住房需求。在新時期,除了兜底保障的公租房之外(含貨幣補貼),保障性住房的主體是配租的保租房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021年的國家22號文和2023年的14號文,對這兩類房源已明確了籌建渠道(土地供應)、資金來源、建設主體、分配對象。打造配租和配售的保障房體系,目的是針對工薪群體、人才群體,籌建低租金、低售價、配套好,“有租有賣”的供應閉環,降低城鎮化的成本。
這樣,廣大工薪階層和人才群體可以較低的成本融入城市,不再為住房焦慮,從而放開手腳為美好生活奮斗,這也才能發揮超大規模市場優勢,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下一步,保障性住房除新增用地建設外,還將盤活存量。比如,存量住宅物業收購或“非居改保”,未來還將大規模盤活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房,而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分化也做好了資金準備。
再次,充分賦予各城市政府房地產市場調控自主權,這是完善央地管理架構,夯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實現權責對等和激勵相容,也是提高治理能力的體現。將調控的權力給到地方,同步將穩定行業和市場的責任也賦予地方。在區域分化、消費群體差異化加劇的當下,在自主決策的前提下,更熟悉微觀市場運行態勢的地方落實因城施策,才能更精細化地將房地產管理好。
《決定》還提出,允許有關城市取消或調減住房限購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供求關系逆轉以后,投資需求趨勢性退出,居民預期轉弱,繼續堅持限購政策的必要性不再,預計后續未退出限購政策的城市或區域將相繼退出。在新房市場產品不斷迭代升級,改善型需求持續釋放,居民住房需求多樣化的新時期,退出限購以激勵需求更有必要。
目前,絕大部分剛性需求轉向小戶型為主的二手住房購置、保障性住房租或購;新房市場越來越面向改善型需求,再加上新房建設規模收縮,不再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實施懲罰性稅率(比如非普通住宅在契稅、增值稅、個稅上較普通住房翻倍的稅率),不僅能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改善型住房需求釋放,穩定新房市場規模,還會激勵開發商打造面向改善的高品質住宅。
同時,改革房地產開發融資方式和商品房預售制度。其中,改革開發融資方式就是前面講的全面落地白名單融資協調機制,倒逼項目“非合規、不融資”的新模式,告別“高杠桿、高成本、高周轉”的舊融資模式。改革商品房預售制度,就是逐步由預售向現售轉型。據克而瑞統計,重點城市現售房已占30%的份額,“所見所得、馬上就住”的需求特征也會加速住房現售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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