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直接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發布的規章和政策之外,各有關部門還依據其職責制定了很多與可再生能源間接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例如《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對規范新能源項目用地合法性發揮了積極作用。除了全國性立法和政策之外,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也根據地方具體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指導性文件。
可再生能源發展與當前法律政策體系
在能源管理體制與立法結構方面,政出多門、立法零散、效力層級低,導致法律與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對可再生能源管理施加直接或間接影響的部門包括發改委、財政、國土、環保、科技、農林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制定政策通常從各自職能角度出發,如各部門溝通或協調不暢、政策銜接不夠,則會在政策的解釋與適用過程中產生歧義或矛盾,影響政策執行效果;且目前可再生能源領域尚無專門性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不多見,大量政策文件屬于效力層級較低的一般規范性文件,權威性與執行力度不足。
在能源戰略與能源規劃方面,規劃出臺滯后且相關規劃之間協調性不足,對行業的指導力度不夠。例如,我國“十一五”、“十二五”期間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曾分別滯后了兩年多和一年半的時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對產業發展的指導性。規劃之間的協調性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規劃目標協調性不足,地方規劃目標普遍高于國家規劃目標,造成項目布局存在盲目性,產業發展面臨無序化,如國家“十三五”規劃中確定新疆風電發展目標為1800萬千瓦,而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中確定風電發展目標為3650萬千瓦,遠超國家規劃目標;二是行業上下游相關規劃協調性不足,如電源建設規劃和電網配置規劃協調不足,沒有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規模和布局的需要,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并網難、外送難,導致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壓力較大。
從配套財政機制來看,電價補償和發展基金不足,制約行業的長遠發展,F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已遠不能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電價補償政策落實不到位,補貼資金來源不足,補貼發放不及時,影響了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未及時調整;二是電價附加未依法嚴格征收;三是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缺乏有效控制,加劇了補貼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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