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國家能源局電力司負責人也提到,從整個能源系統經濟性和全社會用電成本的角度,結合電力系統自身的特性,清潔能源消納存在一個經濟合理的利用率范圍。
這令人聯想到早年曾使用的“合理棄水”的概念,由于來水量存在豐枯期,允許豐水期一部分棄水量的發生,可以避免系統支付更高成本的代價。甘肅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也有相關人士撰文分析了棄水的合理性,他認為在某些條件下,棄水發電比不棄水發電的經濟效益更高。
從《行動計劃》的答記者問中,也可以看到官方表達接受“合理棄電率”的想法,百分之百的消納所匹配的高昂成本,并非社會所需求解的目標函數。那么多少算是“合理棄電率”?有何可操作的統計標準?
其實是在電力系統內,關于棄水量就存在兩種不同的統計口徑,包括“裝機棄水”損失電量和“調峰棄水”損失電量。其中“裝機棄水”本身包含了“調峰棄水”在內,統計下來后者的數值也小于前者。不少公開報道時經常出現混淆,簡單以“棄水量”以一代之。
在這次《行動計劃》中,可以看到提出一點,“會進一步明確棄電量、棄電率的概念和界定標準”。或許可以期待下一步主管部門推出關于“合理棄電率”更明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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