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需重視
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快速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階段。但與此同時,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規定在實施中仍存在相互間不夠協調、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業統籌解決。
為此,《報告》中指出了八個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相關規劃尚未充分銜接;可再生能源消納壓力仍然較大;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尚不到位;電價補償和發展基金問題較為突出;與相關財稅、土地、環保等政策銜接不夠;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應用仍需加強;可再生能源行業監管力度不夠等。
其中,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與電網規劃實施中缺乏銜接。一些地方反映,電網規劃建設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不適應,電網建設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輸電通道不足,且部分輸電通道能力未達到設計水平,可再生能源電力輸出受阻問題比較明顯。
如我國“三北”地區新能源裝機達到2.3億千瓦,本地市場有限,跨區外送能力只有4200萬千瓦,僅占新能源裝機的18%。
《報告》強調,檢查中發現,受多種因素影響,一些局部地區棄電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仍需重視。
“十二五”以來,我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各類電源保持快速增長,而用電需求不夠平衡,消納市場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區與用電負荷區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慮不優先接受外來電力,行政區域間壁壘嚴重,導致可再生能源異地消納矛盾較為突出。
針對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要加快建立統一協調的體制機制,加強溝通銜接,共同研究和統籌處理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消納利用的關系,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與此同時,要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抓緊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并網的電力運行體制和機制,完善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結合北方冬季清潔取暖等相關政策推進實施,鼓勵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發自用,促進就地消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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