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巴黎協定的要求,溫室氣體排放絕對量,我國承諾到2030年碳排放達到峰值,并且逐步下降,2050年達到碳中和的目標。
這對我國能源結構提出來了明確要求,2035非化石能源占比大于25%,可再生能源大于20%;2050年非化石大于50%,可再生能源達到40%。新增能源由可再生能源滿足,進一步由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存量,實質性改變能源結構。2050年后和全球一道逐步完成由化石能源向非化石能源的過渡。
我國化石能源“富煤、缺油、少氣”的同時,擁有豐富的非化石能源資源,特別是可再生能源資源。逐步建成我國以非化石能源為主的低碳能源體系,其資源基礎是豐厚的,這一過程必然需要幾十年的功夫,但方向是需要肯定的。
非化石能源的發展,必然帶來很多分布式,這對于能源的產業形態也會有很大的改變。重新認識資源稟賦,不僅僅是資源的問題,而是對能源的變革有多方面、戰略性、方向性的影響。
由于能源資源稟賦認識的局限性,一些能源負荷很重的地區,長期以來認為“負荷重,資源缺”,卻沒有認識到身邊就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可以開發,形成對外來電、外來煤的依賴。
重新認識國家能源資源稟賦,是正確認識本國國情的要素。對于確保國家長遠的能源安全,引導能源轉型具有方向性、戰略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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