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在相關政策的支持下,行業企業在堅定發展信心的同時,面對市場競爭、電價退坡等挑戰,更應從項目全生命周期角度關注可再生能源度電成本,共同努力推動項目投資開發、開工建設和運行維護等各個環節的效益提升和成本下降,從而持續提升可再生能源發電效率和綜合競爭力。例如以金風科技為代表的設備制造企業,將努力提升技術水準、生產效率和精益管理能力,致力于為客戶提供設備質量好、發電效率高、運維成本低的產品及綜合服務。
另外,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有觀點指出,最初《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出臺,以為是發電企業承擔配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版出臺,看到了承擔主體變為了供售電公司和電力消費者,以為會和碳配額相結合,電力消費者領域重點向高耗能高污染企業攤派。但第二版文件指出:承擔保底供電服務責任的電網企業(含配售電公司)購買綠證用于完成非公益性電量對應配額的綠證凈支出費用,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非公益性電力用戶疏導。電網企業并非獨立考核主體,因此并非強制性的疏導。如果配額承擔主體有電力消費者,應當將可再生能源配額與碳配額相結合,對于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用電與排放進行重點監督監測。但文件并沒有深入規定。
各省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額時,主要依據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消納能力預測,并無體現出遠大目標的意思,相對來說是比較保守的。另外考核主體也不再是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無疑是一次革命,但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只是一次溫和的革命。
同時,有行業內人士表示,未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所征收的配額補償金將用于可再生能源基金,這將會緩解補貼壓力,對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無疑是重大利好。雖然政策并不會給可再生能源企業帶來比上網標桿電價超額的收益,但只有生產且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才計入配額產生綠證,也就是說棄風棄光的電量不計算在內。積極的參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與售電公司與電力交易機構展開合作或自行尋找大的電力消費者,提前布局,無疑能減少棄光棄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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