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慶市大足區為例,該區基本都是個體戶、無規模經營的農副產品公司。根據國稅局規定:農副產品收購可按收購金額的13%作為抵扣率,收購對象為農副產品生產者及農業生產合作社。作為一般納稅人的餐飲企業現在的供應商中,農副產品的采購(豬肉、牛肉、家禽、蔬菜、淡水魚類等)均為個體戶,無法取得相關的稅收證明,企業也無法開出“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從而無法實現抵扣進項稅額。這就導致目前各餐飲企業為了最大程度降低稅負,在取得進項抵扣上會更多考慮選擇能夠提供抵扣憑證的供應商,而放棄廣大農戶,進而影響農民增收。
嚴琦委員建議,加強農副產品增值稅征收和抵扣管理優化政策設計,在“營改增”中可將餐飲業單獨列出來,考慮設定一個平均抵扣率,或者將餐飲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征收的方式對待,以降低流通過程中的無效成本,保護農業生產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同時,促進農副產品生產者或農業生產合作社向規模化、正規化、產業鏈化發展,滿足餐飲業采購需求,節省采購過程,降低采購成本,促進農民增收,減輕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