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類社會不斷發展,金融業亦趨復雜化。當公元1000年前后遠洋捕魚獵鯨成行成市而慢慢發展出來的海上貿易,若非有銀行、保險及稍后出現的股市的助力,肯定無法成為推動環球貿易進而促進世界各國互通有無、令各國各受其惠的經濟手段;各國于通商中很自然地催生了種種可以“交換價值”的工具,金融制度由是而生。不必諱言,以今日在政府監管、市場競爭及傳媒虎視眈眈之下,金融丑聞尚時有所聞,在“什么都沒有”(既無政府監管亦無同業規范是絕對弱肉強食的自由世界)的古代,詐騙或經營失算、失當而肇致的金融災難,更是常態。當然,“什么都沒有”是不嚴謹的說法,因為公元前1800年左右巴比侖皇帝制定、后人以皇上之名名之的《漢謨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既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令,也有劃分奴隸與自由人的規定,更重要的是,《法典》已有類似現在最低工資的規條,訂明牛車車夫以至醫(巫)師酬金的準則,而新建房屋如倒塌,承建商責無旁貸應作出賠償,這與今之物業保險無異。《法典》的主要部分在規定家中各人的權責,對遺產分配、離婚以至性行為,都明文刻石以示天下。在處理這些事項上若出錯(當然是皇帝老子說了算數),負責官員將被辭退且“永不錄用”!
帕爾默有所不知的是,買賣雙方稱便的貿易,在我國真的是“古已有之”。《易·系辭(下)》說神農氏(應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時已有市集:“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交易”大概是以貨易貨,惟明白指出“以貨易貨”的交易,見諸《淮南子·齊俗訓》,說于唐堯時(應于公元前約2000年)以市集交易情況:“以所有易所無,以所工易所拙。”
在經濟學家眼里,人有兩種“資本”。其一為“金融資本”(Financial capital),即是一個人所賺取和累積的錢財;其一為“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即是賺錢(特別是未來)的能力。這兩種“資本”并不“調協”,上年紀者的“人力資本”所剩無幾,但多少有點累積的錢財,當然,一窮二白者亦不在少數;年輕的有充沛“人力資本”卻“莫財”,而這亦是籠統的說法,因為在科網時代青少年人發大財固比比皆是,獲“雙親銀行”饋贈者更為過江之鯽。
如何讓這兩種“資本”不會因為“青黃不接”而出現窘迫情狀,惟金融運作足以彌補這種缺憾,而信貸是自古至今行之有效的工具。人們趁“人力資本”旺盛時多賺點錢,然后儲蓄令“金融資本”厚積,以待“人力資本”消逝即失去工作能力沒有收入時使用(退休時不致為生活之資而煩惱);同理,缺乏“金融資本”的年青一代,除了工作賺錢之外,尚可以其“人力資本”作為按押品,向金融機構以至政府部門舉債(如學生向政府借貸交學費)。長期物業按揭是調和這兩種不同“資本”的典型例子。固定開支與收益(利息收支)的信貸(如定息存款如債券)以至派息浮動的股票(公司賺蝕無常派息多寡是未知之數),便是因應市場需求而生的“新”玩意。至于證券市場的出現,則是海上貿易的衍生物。在中古世紀遠洋航海開始的時候,為了開拓海外市場(最初是采購“奇異”的外國物品如香料)牟取利益,對前景有憧憬且有“金融資本”者,斥資興建船舶,與充當探險家和船員這類有“人力資本”者合作。當然,船員出海后應該怎樣做,比如在目的地以何種價格購進哪種物品,有明文規定,這便是最古老的“合約”。非常明顯,“金融資本”可從集資得之,出資者便是股東,股東有分享利潤的“權利”,也有承擔風險的“義務”;而讓這些“權利與義務”可以轉讓的市場,是為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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