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教授認為,長期以來,國企采購因為不公開透明、監管力度偏弱等原因,導致國有企業采購時產生許多問題,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并滋生腐敗,對經濟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影響。
審核機制
市場經濟機制下,資源要整合,進行大型商事交易活動,必然涉及產權交易的安全保護。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李曙光教授認為,這里涉及到國資部門直接監管企業的層級問題,但法律并沒有規定。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脫明忠介紹,國有資產流轉審批的權限問題,總體原則是由政府審批,分中央政府、省級和地市級三級政府;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批三級以下企業產權的流轉;集團及集團以下二級企業控制權發生變動的,則由集團企業本級政府審批決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流轉的決定權屬于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只有當企業國有資產流轉致使國家對企業喪失控股權的情況下,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李曙光教授建議,將來國有產權交易流轉監管辦法,對國資部門直接監管企業的層級問題進行明確界定,劃分審批。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國有產權的界定。
脫明忠教授認為,從現階段國有資產流轉的情況看,無論是國企改制重組還是國有資產兼并收購都涉及產權歸屬問題,產權明晰成為國有資產流轉的前提。因此,產權界定是其中的關鍵。實踐中因產權關系不明導致國有資產流轉產生爭議,甚至引發刑事案件的案例比比皆是。
其中,近年來發生的張克強“鹽湖股權案”,是國有資產賤賣還是正常的投資行為引發了巨大爭議。
林宗兵律師認為,國有資產產權基礎管理包括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企業國資法》沒有對這些基礎管理工作進行立法規范,也沒有標明或授權相關部門解釋和予以制定細則銜接,不能不說是國資立法的又一個明顯缺憾。希望國有產權交易流轉監管辦法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降低國有產權交易中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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