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意見后,事關國有股權轉讓的國有產權交易流轉監管辦法和實施細則的修改終于列入議事日程。按照國家發改委的工作安排,這項事關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關鍵技術環節和口徑的政策有望于2015年內完成。
這項監管框架的重構工作將本著從嚴、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的方向進行,而國有企業的MBO、股權激勵甚至混合所有制等,都將受到影響。
如何界定“國有產權”
近日,國有企業改革重大政策頻出,利好消息不斷。
5月18日,國務院近期批轉了發改委的《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將國企改革作為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
國有企業改制過程往往伴隨著國有產權的交易。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的不斷深化,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明顯增多。
《意見》明確指出,修改國有產權交易流轉監管辦法和實施細則,提高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查處侵犯市場主體產權的典型案例,引導和改善保護產權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一位參與《意見》起草的專家介紹,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這為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指明了新方向。
國有資產法草案起草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認為,制定國有產權交易流轉監管辦法,首先要明確界定“國有產權”的涵蓋范疇。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是指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歸屬進行確認的一種法律行為。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
李曙光介紹,我國國有資產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金融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包括故宮、泰山等文化歷史遺產)、資源性國有資產。
自2009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李曙光教授是國有資產法起草小組的專家顧問之一,他表示:“國有資產法起草過程中,是制定‘大國資法’還是‘小國資法’曾引發爭議。”
所謂“大國資法”是包括經營性、行政事業性以及資源性等廣義上的國有資產等在內,“小國有資產法”則僅僅調整經營性國有資產。
最終,《企業國有資產法》選擇了“小國有資產法”,沒有涵蓋廣義的國有資產,而是把其適用范圍限定于狹義的國有資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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