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監測評價機制。重點監測評價各地區能耗強度、能源消費總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能源消費碳排放系數等指標,評估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機制、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完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考核機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及能源規劃等確定的能源相關約束性指標,強化相關考核。鼓勵各地區通過區域協作或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交易等方式,滿足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等指標要求。
(六)健全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組織協調機制。國家能源委員會統籌協調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戰略、發展規劃、行動方案和政策體系等。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能源安全與發展協調機制,協調開展跨省跨區電力、油氣等能源輸送通道及儲備等基礎設施和安全體系建設,加強能源領域規劃、重大工程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銜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按年度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實施、重大工程建設臺賬,完善督導協調機制。
三、完善引導綠色能源消費的制度和政策體系
(七)完善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堅持把節約能源資源放在首位,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合理確定各地區能耗強度降低目標,加強能耗“雙控”政策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的銜接。逐步建立能源領域碳排放控制機制。制修訂重點用能行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組織對重點用能企業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統籌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開發利用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及最低比重目標科學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推動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預算管理制度,探索開展能耗產出效益評價。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加快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用能權交易市場、綠色電力交易市場。
(八)建立健全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推進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建立綠色能源消費認證機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采信認證結果。建立電能替代推廣機制,通過完善相關標準等加強對電能替代的技術指導。完善和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促進綠色電力消費。鼓勵全社會優先使用綠色能源和采購綠色產品及服務,公共機構應當作出表率。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采用先進能效和綠色能源消費標準,大力宣傳節能及綠色消費理念,深入開展綠色生活創建行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高水平綠色能源消費示范建設,在全社會倡導節約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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