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于消納責任權重與新能源發電利用率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是對各省電力消費設定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主要反映整個系統中的新能源發電占比和利用的情況。消納責任權重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著新能源發電利用率的提升。為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可通過增加跨省區受入新能源電量,或者本地新建新能源發電項目兩種方式。
通過提高跨省區通道發電利用率的方式,可以增加跨省區新能源受入電量,在受端地區提高消納責任權重的同時,送端地區也由于跨省區通道發電利用率提升增加了本地消納新能源空間,實現新能源發電利用率的提升。
通過本地新建新能源能源發電項目,可以增加本地新能源能源發電量,更有利于本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但如果在消納條件尚未落實的情況下新增裝機,將有可能引發新的棄電問題,導致新能源發電利用率降低。
“十四五”期間,推動能源轉型戰略實施,新能源需繼續保持一定發展規模。在維持一定的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基礎上,需要統籌處理可再生能源電力責任權重完成和維持高水平新能源發電利用率之間的關系。基于電網消納能力,合理確定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布局,確保不引起新的棄電問題;持續提升跨省區通道利用率,統籌送受端地區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擴大新能源外送規模,實現新能源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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