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部門和水務部門屬于平行機構,雙方之間并無管理權屬的上下級關系,導致地熱開發利用重復管理產生的“外部效應”無法得到有效克服,由此產生地熱產業的政府管理成本,束縛了地熱投資企業的手腳,對地熱產業發展極為不利。理論上看,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將這種外部效應內部化以消除管理成本。換而言之,若能將地熱的管理歸口至一個部門,制定統一的標準,做到地熱開發利用管理統一尺度,地熱開發利用的重復管理問題便可迎刃而解,管理的各種扯皮和重復收費現象也會順理成章地得以解決。最近即出現了這樣的機會。兩會之后國務院管理機構調整,成立了新的自然資源部。按照新的職能劃分,原國土資源部整體和原水利部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調整至新的自然資源部,今后地熱開發利用的礦權登記和水資源確權登記管理職能,將由之前的各級地質礦產部門和水務部門共管轉至獨立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管理,這一調整有望從根本上解決地熱開發利用的管理權限不清問題。
改革就是要解決問題。隨著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持續深入,地熱能源利用力度會越來越大。本著促進地熱發展的原則,建議新部門在成立以及整合內部職能機構職責之際,充分考慮地熱發展的實際需要,按照取熱不取水的基本要求,明確部門內部職能機構職責,重視提升地熱管理效率。鑒于目前各類文件中關于地熱的概念和表述還有諸多不統一的地方,建議制定統一標準,準確界定地熱內涵,消除理解分歧,為統一管理和執法掃清障礙,并在地方資源自然管理部門的地熱資源管理中大力推進,做到以上率下,強化執行,從根本上消除地熱開發利用重復管理、多頭管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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