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工建設后,地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用地的土地性質。
四、強化地面光伏電站復合功能建設
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組件安裝高度最低處不低于2米,方陣前后陣列中心間距原則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陣下方可進行機械化農作物耕作。光伏組件覆蓋密度滿足農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壞耕作層,確保地面正常開展農(林)業種植。漁光互補光伏電站光伏組件覆蓋密度需不影響水質,適合漁業養殖。在水產養殖場所設置光伏組件不得影響水質、水產養殖和產品捕撈。
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參與建設規模競爭時,項目業主需提交農(林、漁)光互補的具體實施方案和投資概算,并單獨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農(漁)業公司,負責農(林、漁)業投資建設工作。建設過程中需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施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地要做好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質量管控。地面光伏電站需由屬地發改部門組織國土、農業、水利、林業、電力等相關部門進行整體驗收,電站并網時需初步完成土地改良、農林作物種植(漁業養殖)等工作。
已建和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需嚴格開展農(林、漁)業種植(養殖),切實發揮項目綜合效益。項目業主每年底需向地方發改、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部門提交下年度農(林、漁)業生產計劃,地方部門應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檢查和督促落實。
大型火電廠場區內、工業園區內建設用地的地面光伏電站不做復合功能要求。
五、加快配套電網建設運行服務
各級電網企業應加大全省電網建設投資力度,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提高電網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加強光伏接入條件和接納能力分析,并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做好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工作。各地地面光伏項目要及時做好與電網企業的銜接,確保及時并網。對列入年度建設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電網企業應抓緊開展配套電網建設,確保項目及時并網。
麗水、衢州等電網相對薄弱地區要進一步加大電網建設投資力度,加強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規模與電網接入的匹配,做好項目建設排序工作。對電力消納困難地區,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與省電力公司充分銜接后,視情調整其年度建設規模。
六、加強項目開發監督管理
地面光伏電站并網投運前,其投資主體及股權比例、建設規模和建設場址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建設期間需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或者調整建設規模和場址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向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審核確認后方可實施變更。備案部門變更審核文件需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備,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變更原因視情削減當地下一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的企業,一經查實,將取消建設規模資格。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需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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