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首要在于分析風險產生的類別,金融市場主要存在融資者欺詐風險、金融中介道德風險及投資者缺少金融知識風險。從監管層面來看,金融監管遵循兩條思路,一是通過資本金、杠桿率和流動性等方式控制金融機構風險;二是設計合適的機制讓適當投資者自己承擔風險和收益。”天津證監局局長安青松認為。
優化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功能性監管,目標并不明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認為,應當建立三類監管機構,微觀審慎監管機構負責保持個體金融機構穩健,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負責保持金融系統穩健,而行為監管部門負責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他強調,監管機構的設置要解決監管缺失問題。監管缺失是導致金融風險的重要體制機制原因。要防控金融風險必須從制度設計上有效避免監管空白與監管套利,分業監管基礎上的協調機制有利于緩解監管缺失,但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還是有必要統一微觀審慎監管。
“中央銀行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必要制度安排。央行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對稱,抑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過度風險承擔行為,從而從源頭上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孫國峰稱。
針對金融監管改革,胡濱認為,一是要實現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換,形成機構監管、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有效融合的監管體系。二是明晰中央和地方風險分擔和監管職責劃分,中央和地方如何進行更有效協調配合仍需明確。三是有效統籌內外兩個市場,重點防范內外因素的反饋風險。四是把握監管節奏和力度,加強監管彈性和適應性。
胡濱建議,一是繼續實施穩健中性、適度趨緊的貨幣政策,適應貨幣供應方式新變化,調節好貨幣總閘門,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和機制。二是實施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雙支柱政策體系,以逆周期資本、動態撥備等工具降低金融體系順周期性,重點緩釋流動性風險。同時,要重點深化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以價格和市場手段緩釋外部政策變化對我國經濟和金融體系的沖擊。
“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僅需要在金融領域進行有效防范,需要從宏觀經濟整體及經濟體制機制的視角全局、系統、全面考慮金融風險問題,要從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互動機制出發,重點防控金融脫實向虛,強化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未來需要改變政府主導的發展模式,接受速度較低但可持續的增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促進經濟向高質量增長轉型。”巴勁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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