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從實踐情況來看,目前的股民維權也有一些“門檻”:“維權的難度主要體現在立法上尚不完善,比如,內幕交易案件和操縱市場案件,雖然《證券法》規定是可以民事索賠的,但如何計算損失,損失與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行為的因果關系等,缺乏細化的司法解釋規定,從而導致維權時無法可依。相比而言,虛假陳述案件的立法相對完善,但是對于何為系統風險,如何合理的判定系統風險對投資者損失的影響等技術問題,司法解釋仍然語焉不詳,直接的結果就是,在個別案件中,法院會籠統地以存在系統風險為由駁回投資者的起訴。”王智斌說。
王智斌認為,除了立法尚需完善外,在訴訟制度方面,目前也未建立國際通行的集團訴訟制度,這導致只有起訴的投資者才能獲賠,而更多的不知道索賠信息的投資者不能自動獲賠。在大部分案件中,參與訴訟的投資者占符合索賠條件投資者的比例約為萬分之一,這種狀況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
因此,王智斌建議能夠盡快建立集團訴訟制度,完善《證券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為投資者維權掃清障礙。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以虛假陳述案的索賠為例,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能在監管部門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的違規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之后,才能向法院起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是該類案件的前置條件。監管部門處罰之后,投資者的維權流程并不復雜,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需向律師提供加蓋證券公司印章的交易記錄和身份證明即可參與訴訟,此后的大部分工作會有專業律師完成。”王智斌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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