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已經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進入了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明確氣候資源保護優先的五項具體措施
云南省人大農委副主任委員穆永新介紹,云南地處低緯高原,地理位置特殊,地形地貌復雜,境內氣候類型多樣,氣候資源極為豐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既要做好氣候資源的生態保護工作,又要利用氣候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條例》分為總則、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與規劃、氣候資源保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6條,凸顯了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合理開發的原則。《條例》還結合云南實際,突出了氣候資源保護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尤其突出氣候資源保護優先的原則,明確了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體制,明確了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銜接的問題,明確了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范圍與管理模式。
云南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明確將“保護優先”作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首要原則,在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明確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開發利用的方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候資源特點、氣候資源區劃、評估和論證結果,規劃氣候資源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產業聚集區域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政府要加強生態修復、資源保護、節能減排、城鄉綠化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森林、江河、湖泊、濕地、草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改善氣候環境;強調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其范圍和強度應當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確定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作為氣候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以防止規劃和建設活動破壞形成氣候資源的生態環境。
對科學合理利用氣候資源進行規范
云南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結合云南省氣候資源特點以及全省氣候資源利用經驗和問題,《條例》對太陽能、風能、云水資源、農業及旅游等氣候資源的利用進行了規范,并作出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地制宜選擇氣候資源利用項目,為項目的立項、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支持,促進氣候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
二是規定科學布局大中型太陽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同時,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小型太陽能利用系統。
三是規定大型風能利用項目應當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促進風能資源規范有序利用;同時鼓勵引導風能利用企業開展風電功率預報,提高風電利用效率。
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根據抗旱、儲水、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質量等需要,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資源,提高利用和調控能力。
五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候資源特點,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合理開發利用雨雪景觀、云霧景觀、物候景觀和避暑、御寒、康養等氣候資源,發展旅游度假、健康養老等產業。
多措并舉確保《條例》貫徹落實
《條例》是云南省第一部規范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地方性法規,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是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
穆永新指出,《條例》的貫徹落實,需要多部門密切協作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要從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戰略的大局出發,認真抓好《條例》確立的相關制度落實,抓緊做好《條例》配套的政策制定。各級人大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采取執法檢查、代表視察、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形式,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進一步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
云南省氣象局副局長尹曉毅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為云南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全省各級氣象部門將帶頭執行好《條例》。
下一步,云南省氣象局將聯系省直相關部門,向省政府匯報,盡快啟動需要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目錄編制工作,做好《條例》配套制度的制定完善。要依法處理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依法打擊破壞氣候資源的違法行為,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確保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依法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