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 “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發展綠色金融,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
近年來,綠色金融一直是中國金融業的重要發力點。 2016年8月份,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我國成為全球首個構建系統性綠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國家;同年9月份,G20杭州峰會首次將綠色金融納入G20議題并寫入峰會公報;2017年6月份,國務院批準五省區設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地方試點不斷深化。
應當看到,發展綠色金融,政策性利好安排已經就位,接下來的重點則是如何充分調動市場積極性,激勵市場機構主動參與。
客觀來看,綠色產業往往具有風險高、回報低且回報周期長等特點,社會資本主動參與度不高,無論國內還是國外都難以完全放任市場自主、自發地進行綠色產業布局,對此應當輔以政策激勵。結合當前我國國內實際情況,要激活綠色金融的市場熱情,幾個問題有待落實。
首先,提高污染性項目的融資門檻及實際融資成本。
對環保不達標者懲罰的“規矩”早已有之,然而檢查敷衍了事、懲罰力度不足的問題長期存在。盡管近年來核查趨嚴,但不少環保事故發生后,中小企業責任人仍“一跑了之”,這讓環保問題的負面外溢效應十分明顯。
對此,一方面,要強化企業特別是上市企業的環保信息披露,對于環境指標不達標的企業,應在信貸、發債等多個環節提高門檻或利率,加大其違規成本,同時,要取消違規企業對當地一些優惠性政策的享受資格,讓企業更多地承擔環保違規損失;另一方面,可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并引入保險機構提供環境責任保險,當事故發生時,請專業化、第三方機構明確責任,將環保成本明晰化。
其次,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與融資可獲得性。
此方面的政策已出臺不少,比如包括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鼓勵發行綠色債券等。由于人民銀行、發改委、證監會等機構先后出臺了推動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文件以及一系列監管要求,我國在2016年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發行市場。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在境內外市場共發行貼標綠色債券2300億元,占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量的40%;而今年1至9月份,我國共發行貼標綠色債券1340億元,占全球發行量的24%。
綠色信貸發展可追溯至更早時間。早在2007年,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出臺《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2012年銀監會出臺《綠色信貸指引》,這一系列綠色信貸政策,提出了標準化的綠色信貸統計口徑和分類,推動綠色信貸規模持續增長,環境效益顯著。截至2017年2月份,我國21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7.51萬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之比達8.8%。
當然,我國綠色金融還處在起步階段,先行先試者仍希望得到更多支持。不少金融機構呼吁在貼息、擔保、MPA考核等方面給予更多的差異化優惠政策,切實引導資金流向,刺激社會資本進入綠色產業。
再次,不斷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推動相關創新型金融產品發展。
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發展與創新,離不開系統、全面、科學、統一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然而,當前的綠色金融產品仍存在標準不統一、認證和評級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根據興業研究發布的《我國綠色金融標準發展現狀及建議》,我國目前有人民銀行和發改委兩個版本綠色項目界定標準,但對綠色項目的界定范圍存在區別。例如,發改委支持的綠色項目中包括核電類項目,但央行并未將核電項目列入綠色債券支持范圍。類似問題不一而足。這種不一致性與金融領域普遍存在的監管不協調相似。可想而知,缺乏明確、統一的標準,恐將使社會資本對進入綠色領域有所顧慮。
此外,碳金融和環境權益交易等相關金融產品有待進一步發展。碳交易這個概念并不新鮮,簡單來說,即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費用,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此前,我國已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并希望能夠逐步啟動全國范圍內的碳交易市場。早在去年,已有專家表示,未來可開發碳期貨、碳期權、碳掉期、碳基金、碳債券、碳租賃等碳金融產品,同時,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等環境權益也可進行抵、質押獲得融資。
總之,作為一個外部效應極強的產業,綠色產業、綠色金融更加離不開多方乃至全球的通力合作。正如央行行長周小川此前在“綠色金融體系:探索未來之路”圓桌會議上所呼吁的,G20、各國政府和中央銀行當在已取得進展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綠色金融發展所面臨的挑戰,繼續推廣綠色金融。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利用G20、金磚國家峰會等平臺,也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關鍵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