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墨西哥實施了新的稅制,增加了礦業特別稅7.5%,以及基于貴金屬收入0.5%的環境稅。另外,該國還將公司稅從28%提高到30%。與此同時,墨西哥還改變了勘查投入的稅收減免辦法。這些變化使墨西哥在2014弗雷澤投資吸引力全球排名上下降了兩位,跌至第33名,在政府財政系統指數的排名從71位下滑到了103位,陡然下降了32位。
據悉, 2014年以前,墨西哥從未征收任何礦業稅。此次礦業特別稅的實施使該國和鄰國以及世界多數國家達到政策上的一致。墨西哥吸引礦業投資,除了其優越的地質背景、豐富的礦產資源、長期的采礦歷史以及大量有經驗的礦工及基礎設施外,政府審批程序的透明度、審批速度以及70%尚未經過勘查的土地,也是該國吸引礦業投資的亮點。如今新法規的實施,促使礦業開發者重新評估該國的礦產項目,相比之下,投資成本將成為投資者最主要的考慮因素。
同是南美洲礦業國家的巴西則是另外一種情況。巴西現行礦業法規于1967年出臺,2009年進行過修訂。2011~2012年礦產品高價位時,該國又提出了礦業法規修改議案,但因為議會選舉等諸多原因,使得修改議案被擱置。新法規未得批準,這種懸而未決情況極大地挫傷了投資者勘查和開發的積極性。
加拿大政府新近制定了一個“礦業透明措施法”,目的是預防腐敗。法規要求,無論在加拿大境內或是境外,該國礦業公司十萬美元以上的、對各級政府的付款都要上報。此項法規的目標公司為礦業或石油天然氣公司,公司通常是在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滿足以下3個條件中的兩個,即最低資產2000萬美元、年收益至少4000萬美元或至少有250個員工。依據此項法規,符合條件的公司需要上報的內容有稅收(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礦產使用稅、各項稅費、礦權證、許可證相關費用及基礎設施改善費等。
此外,加拿大還曾于2014年4月對該國的投資法進行了修訂,新法規對非加拿大人投資戰略性礦產品(鈾礦、鉀礦等)設定了新的限制,規定目標項目價值超過6億美元時,需要獲得加拿大工業部的批準。該批準需要長達200天以上時間,并且要求公司上報文件要透露更多的投資信息,如投資結構、所有權、管理方式等。
作為歐洲主要礦產國之一的波蘭,當前尚未出臺國家級的礦業法律和政策。該國礦產相關政策僅限于地方性的法規,并且缺乏透明度。據悉,近期該國礦業界、學術界及商業界正在針對一個綜合性的原材料政策展開討論。此項政策提出要創造機會支持該國經濟發展,同時也要考慮到對自然和社會環境的影響。
歐盟國家葡萄牙出臺的地質資源法于今年7月生效, 1990年頒布的礦業法同時廢止。新出臺的法規適用于礦產、水資源及地熱資源等,重點是固體礦床。此法規的總體目標無疑是為了培育礦業投資,促進礦業再繁榮。其要點一是規定預勘查期為1年,勘查期最長時限為5年,實驗開采期的最長時限為5年,正式開采期最長為90年;二是規定政府、環保、土地規劃管理部門在發放勘查證、開采證及其他執照之前必須進行社區咨詢;三是決定將礦產稅收用于改善和保護地質資產,稅收的使用要定期進行審查。總之,該國出臺的新礦業法框架與歐盟戰略關切的問題完全一致。
澳大利亞2010年開始征收的“礦產超額利潤稅”(高達40%),后來改為“資源租賃稅”(30%,僅涉及煤和鐵礦石),對該國礦業造成重創,該國政府意識到問題后迅速予以取消,這也印證了該稅收無疑是一種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行為。
據媒體報道,美國亞利桑那州大學今年成立了全球礦業法律中心。這是一個學術機構,目的是輔導律師學習礦業相關法規,同時也為礦業公司傳授有關的法律知識。這從另一個側面顯示出礦業領域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受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