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部統一安排部署,結合西藏實際,從六個方面對土地進行專項整治。一是根據西藏土地規劃編制工作滯后的實際,針對一些地方建設用地規劃、計劃執行不嚴格等問題,深化整改落實,維護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管控的嚴肅性。二是針對違規違法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違規協議出讓,違法低價出讓土地或以先征后返名義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以“招商引資”名義用土地換項目低價出讓土地,協議出讓宗地的底價已確定、協議出讓土地程序不規范,未繳納或繳齊土地出讓金即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問題,深化整改落實,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三是針對一些地方超越權限批地、未報即用、邊報邊用等違法用地行為,深化整改落實,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維護群眾權益。四是針對一些地方土地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現象,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對批準供地起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并責令限期開發建設;閑置滿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著力盤活利用土地,推動節約集約用地,促進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五是針對個別縣存在建設占用耕地“先占后補”或“邊補邊占”、虛報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新增耕地面積不實、質量不達標、后期管護不到位等問題,深化整改落實,嚴格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堅守耕地紅線。六是針對個別土地整治項目未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施工、隨意變更工程設計、項目建設質量差、項目驗收工作不嚴謹、檔案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等問題,深化整改落實,規范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成效。
從四個方面對礦產資源領域進行專項整治。一是對違法違規出讓轉讓礦業權行為,重點是越權審批、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批礦業權,以及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要依法依規處理,予以整改糾正。二是對欠征少征、違規減免與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等礦產資源相關資金,要進行整改糾正,予以追繳。三是對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等確定的禁止開采區范圍內已有礦業權,要區分不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積極穩妥解決。四是對無證勘查、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對一些探礦權人未按照勘查設計要求進行勘查工作、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采礦權人未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真清理排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目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基本完成了自查工作,廳近期將對重點地市、縣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完成。